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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道多联检等IVD产品如何分开销售
分类: 学术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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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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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临床检查检验工作的通知》之后。有些IVD企业可能会关注到:IVD产品是否可以分开销售的问题,IVD获证产品的分开销售和产品设计相关,本文整理了三个相关的官方答疑,分享给大家参考,具体内容如下:

问:我公司产品《六项呼吸道病原体核酸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用于体外定性检测人咽拭子样本中的呼吸道合胞病毒(RSV)、腺病毒(Adv)、人偏肺病毒(hMPV)、鼻病毒(Rhv)、副流感病毒(PIV)及肺炎支原体(MP)核酸。产品由R6核酸反应液A和B,R6阳性质控品,R6阴性质控品,R6复溶液组成。R6核酸反应液A和核酸反应液B的反应体系相对独立,不存在干扰影响。R6核酸反应液反应液A可检测Adv、MP、hMPV,反应液B可检测PIV、RhV、RSV。现参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中“主要组成成分”栏内所载明的独立试剂组分,用于原注册产品的,可以单独销售。” 若客户提出需求:仅需要R6核酸反应液A以及阳性质控品、阴性质控品、复溶液,不需要核酸反应液B。请问: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为满足客户需求,仅销售“R6核酸反应液A以及阳性质控品、阴性质控品、复溶液”,用于仅出具Adv腺病毒、MP肺炎支原体、hMPV人偏肺病毒三种病原体的检验结果,不出具其余三种病原体结果,不销售R6核酸反应液B给客户。这种做法是否可行?

您好!从法规本身的要求来说,您提出的做法不可行,因为试剂盒批准的预期用途为“本产品用于体外定性检测人咽拭子样本中的呼吸道合胞病毒(RSV)、腺病毒(Adv)、人偏肺病毒(hMPV)、鼻病毒(Rhv)、副流感病毒(PIV)及肺炎支原体(MP)核酸。”,您所提出的做法预期用途就仅能完成六项检测中的三项,不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中“主要组成成分”栏内所载明的独立试剂组分,用于原注册产品的,可以单独销售。”的情况。

问:企业的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某核酸试剂已获得注册证。试剂盒中包含多种独立试剂组分用于核酸提取、核酸扩增和质控。 试剂盒主要组成成分为:核酸提取液A、核酸提取液B、核酸提取液C、样本稀释液;病原体/内标扩增反应液、Taq DNA聚合酶;病原体强阳性对照、病原体临界阳性对照、阴性对照、内标。 依据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中“主要组成成分”栏内所载明的独立试剂组分,用于原注册产品的,可以单独销售。” 因此,独立试剂组分可以单独销售。 若客户提出需求:不需要核酸提取试剂,仅需要核酸扩增试剂和质控品。请问老师,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为满足客户需求,仅销售“核酸扩增试剂、质控品和样本稀释液(样本稀释液为超纯水,用于复溶DNA内标)”,不销售核酸提取液A、核酸提取液B、核酸提取液C给客户。这种做法是否可行?如果不可行,企业该怎么做比较合适?

您好!《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中“主要组成成分”栏内所载明的独立试剂组分,用于原注册产品的,可以单独销售。企业应向客户确认相关组分是“用于原注册产品”,且最终用户能够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该产品。同时企业应保证不同批次试剂混用不会影响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问:我公司已注册产品“血小板抗体检测试剂盒”,该产品主要组成成分及有效期详见下表: 主要组成成分 有效期 检测微孔板 1年 阳性对照 1年 阴性对照 1年 指示剂红细胞 3个月 根据法规要求“整个试剂盒的有效期应以最先到有效期的组分的效期为准。”因此本产品效期仅为3个月。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一百一十四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中“主要组成成分”栏内所载明的独立试剂组分,用于原注册产品的,可以单独销售。” 现咨询以下问题: 问题一: 销售单独组分包装标签应包含哪些具体信息以及有哪些需注意事项? 问题二: 包装是附原试剂盒说明书,还是附单独组分说明书,若附单独组分说明书,现在没有药监局批准的单独组分说明书,是企业自行编制还是需要进行“血小板抗体检测试剂盒”注册变更,增加单独组分说明书或者有其他要求? 问题三: 该产品按组合包类进行的UDI赋码,即整个试剂盒的UDI赋码,销售单独组分时是否可以不进行UDI赋码? 问题四: 销售单独组分时,生产过程中,只填写单独组分生产记录是否可行?

您好!问题一:已注册产品的各组分标签均已在注册过程中得到批准,应与已注册的标签内容保持一致,并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与标签管理办法》。问题二: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是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证的附件,变更相关内容应申报变更注册。问题三:UDI编制要求应符合UDI相关法规。问题四:组分生产记录应满足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体外诊断试剂附录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