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新规出台:
9月1日起,医药代表执业生变!
就在7月29日,江西省药监局官网正式公开了本省医药代表管理文件——关于印发《江西省医药代表从业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其中显示,该文件由江西省药监局、江西省卫健委、江西省市监局三部门联合印发,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医药代表的备案以及学术推广活动等从业行为的管理,自202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医药代表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应先在医疗机构登记建档,医疗机构不得允许未经登记建档的医药代表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并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三定两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原则,建立本医疗机构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对医药代表学术推广活动进行预约接待,对未提前预约的医药代表不予接待。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本次还建立了两个“负面清单”:医药代表行为负面清单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行为负面清单,分别对拜访和接待双方的禁止行为作出明文规定。
江西省此举并非个例,上半年海南、上海、湖北、福建、湖南等大批省市便密集发文,明确医药代表院内拜访的相关合规制度和要求。2024年,医药代表的职业生态正在极速发生转变!
6月21日,海南省卫健委印发《海南省公立医疗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五定两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定学术交流对象、定学术交流内容,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原则实行预约接待。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一律不予接待。
同时规定,医药代表在院内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以下七大类禁止情形:
2月份,福建省卫健委发布《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管理暂行规定》,并于3月起正式执行,有效期2年。
同样是2月份,湖北省药监局发布消息,其与省卫健委已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药代表管理的通知》,就全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药代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做出指示:
1
明确要求按照《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备案管理;
2
明确医疗机构按“六明确”要求建立接待制度;
3